三、支持民办学校做大做强。发展民办教育是吸收社会资本投入教育的主要途径。民办教育属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享有同等权益。各地各部门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各地要积极支持民办学校通过重组、兼并、引进战略合作者等方式整合资源,壮大实力。鼓励民办学校组建教育集团,实行联合办学,形成和发挥品牌效应。各级教育部门要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扩充优质教育资源。在全省各类示范性学校(幼儿园)建设中,要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幼儿园),引导形成一批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响良好的优秀民办学校。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和参与我省实施的教育改革项目。鼓励民办高等学校提升办学层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本科院校申报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四、落实民办学校用地、建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地要把民办学校办学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整体规划。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使用划拨土地,应有偿使用土地的可协议出让。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涉及基本建设收费减免的优惠政策。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或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用地)改作他用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民办学校在水、电、气供给、排污等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民办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后勤社会化改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按照市场化管理运作,依法办学,依法纳税,并在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民办学校捐赠的财物,其捐赠支出部分可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并且不属于买卖或交换行为的,免费办理过户手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