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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郑州创建201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一)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第一要务,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1.煤矿安全针对煤矿整合重组中后期特点,在责任落实、检查验收和矿井监察等方面采取严格过硬措施,用铁的手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保持煤矿安全高压态势,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是狠抓管理监察责任落实。严格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当地政府加大对辖区内煤矿负责人履职等情况的监管监察。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电力、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其相应的监管监察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监管,促使未取得证照的煤矿尽快达到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是强化兼并重组过程监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炭企业要切实加强煤矿兼并重组的过程管理,重点围绕重组手续办理、安全监管职责界定、矿井规章制度修订完善、矿井基础条件达标、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整合资金注入等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省骨干煤炭企业技术和安全管理优势,推动整合矿井生产规模、技术保障、安全管理能力提升,切实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三是严格复工复产秩序管控。严把兼并重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关,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豫政〔2010〕17号)等标准和程序组织检查验收,凡管理人员派驻不到位,生产作业人员培训不合格,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装备不达标的煤矿,一律不得批准复工复产。严格检查验收责任和追究力度,严惩私自降低放宽标准等行为,严防违反程序盲目复工复产酿成事故。四
  是严格停工停产矿井措施管控。从严强化煤业集团和本级政府对停工停产煤矿“双重监管”责任,继续实施煤业集团和本级政府领导包矿、干部驻矿制度,严格执行“两到位、五控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确保停工停产矿井真停真整。对停工停产煤矿有非法违法偷生产行为的,继续实行上限处罚,顶格处理,从严追究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责任,从重追究当地政府包矿领导、驻矿干部失职渎职责任。
  五是突出抓好煤矿瓦斯、火灾和水害治理工作。严格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坚持高瓦斯和突出煤矿“实体煤必抽、先抽后掘、先抽后采”的原则,全面加强瓦斯防治基础工作。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要求搞好瓦斯综合治理。瓦斯突出矿井全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防突规定,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加强矿井火灾防治。煤矿必须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井上、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和消防材料要按照规定配置。采煤工作面采用后退式开采。切实加大水害治理。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严格执行矿井防治水规定,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加强对周边小煤矿开采情况的调查,及时发现并消除老空水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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