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过出让方式供应地面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通过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后,凡涉及地下空间开发的项目应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金额按郑政〔2010〕33号文件确定的标准缴纳。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土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单位凭该宗地地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和人防工程设计条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并补缴土地出让金;(3)建设单位凭土地出让合同及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等资料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土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单位根据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报市规划部门,市规划部门会同市人防、消防、园林、文物、环保等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持地下空间国有土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地下空间国有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市人防、消防、园林、文物、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等材料,按规定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持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园林、文物相关部门批文等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质量监督部门(或人防工程专业质量监督站)监督验收过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相关部门备案。
十一、确权登记程序
(一)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等其他房地产权利登记,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二)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权属,应明确地下空间国有土地空间范围、界址点三维坐标、水平投影最大面积、起止深度、用途、规划设计条件等。
(三)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分宗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