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
(郑政文〔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办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办理程序
为加快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土地综合利用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郑政〔2010〕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求和地上土地利用,原则上按人防工程开发建设市人防办依据《郑州市中心城区人防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年度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人防办负责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定期与有关部门协调确定拟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承建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和市人防办出具的项目建设意见,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批准、核准或备案等事项。
三、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规划部门根据《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郑州市中心城区人防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和市人防办出具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意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确定规划条件
(一)以出让方式供应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人防办协调相关部门,市规划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公开出让(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协议出让,并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储备土地拟公开出让,且同时需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随地上国有土地使用权整体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