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报告方式。信息报告责任单位可通过电子政务平台、电话、传真、报送文件等形式,或其他有效途径,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条件的可同时报告文字、图像、音视频等信息。待全市应急平台进一步完善后,应通过应急平台系统报告信息。情况特别紧急重大的,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在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应配有专门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工作;与市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涉密信息的报送须遵守相关规定,可直接送达或经机要系统报送。
四、严格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对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群,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有关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三)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四)对市应急办要求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要迅速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相关信息。
(五)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应急办要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分析、考核。对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给予表扬;对信息报告不及时和报告质量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及擅自越级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报送、通报、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工作机制,尽快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的应急值守工作网络。要进一步强化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力量建设,选配政治可靠、业务熟悉、作风过硬、责任心强的年轻干部充实应急值守工作队伍。要加强应急平台建设,进一步改善应急值守条件,确保信息报送及时通畅。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区域、本部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具体办法,要进一步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注意从互联网、市外媒体的报道中获取有关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报告。要建立健全基层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积极探索在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逐步形成完善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