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1〕38号)
市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6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工作管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适用对象
(一)自2004年秋季起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简称“新生”)。
(二)2004年秋季之前入学且2004年及以后年度签订了新贷款合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简称“新合同老生”)。
“新合同老生”2004年以前贷款仍按老政策操作,即贷款期间(学制+毕业后4年)学校与学生各负担贷款利息的50%,2004年以后贷款按现行政策操作;2004年秋季之前入学且2004年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简称“老合同老生”)仍按老政策操作。
学校在提交贴息申请时必须认真审核,应剔除贴息范围以外部分。
二、申请贴息流程
(一)学校核对银行的结息明细信息,对属于贴息范围的部分向银行先行垫付利息。
(二)持结息付款凭证复印件等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贴息申请材料。
(三)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将贴息汇总情况报市教委,由市教委根据财务规定拨付给各高校。
三、申请贴息所需材料
(一)《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
(二)银行结息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学校公章)
(三)结息明细清单(需电子版)
(四)余额变动明细清单(含贷款余额新增、在校生还贷、离校等情况)(需电子版,样式见附件2)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申请表按季填报,一季一表,学校及时提供在校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余额情况,凡已经毕业、结业和肄业,以及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学籍注销的学生,不再享受贴息优惠政策,这些学生于终止学籍的次月起自行承担并缴付贷款利息。学校须及时通知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在填制贴息申请表时对这些学生的贷款余额及时进行调整,同时对银行提供的结息凭单加强核对。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对学校提交的贴息申请表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学校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