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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三)不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以上,并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四)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五、社区戒毒措施的执行
  (一)社区戒毒措施的决定。
  1.对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并通知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二)社区戒毒措施的实施。
  1.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指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情况,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建立社区戒毒人员档案,着手启动、落实帮教工作措施。
  2.社区戒毒应当由社区戒毒人员的监护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戒毒社会工作者以及禁毒志愿者等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负责实施。负责女性社区戒毒人员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至少应当有1名女性工作人员。
  3.戒毒人员的监护人和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属以及其就学、就业、就医的单位,应当帮助戒毒人员戒毒,配合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开展社区戒毒工作。
  4.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采取下列措施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
  (1)戒毒知识辅导;
  (2)教育、劝诫;
  (3)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4)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的其他措施。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给予指导和协助。
  5.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2)定期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3)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4)未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成员报告不得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
  6.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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