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协调本辖区公安、卫生、司法行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共同开展社区戒毒工作;
(二)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三)研究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规划,培训禁毒志愿者和社区义工,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落实对吸毒人员的帮教、监督和社区戒毒措施;
(四)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等。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负责具体落实社区戒毒工作措施。
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各级禁毒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落实社区戒毒工作措施。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织开展戒毒科研工作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四)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家庭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六)公安机关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参与社区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七)教育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文化教育给予支持。
(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戒毒工作,其中,共青团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禁毒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工作。
四、社区戒毒的适用范围
社区戒毒是将吸毒人员安排在其生活的社区,由有关基层组织和机构帮助吸毒人员进行生理脱毒、身心康复的一种戒毒管理模式。根据
《禁毒法》规定和我省实际,社区戒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对以下情况之一的吸毒成瘾人员进行社区戒毒:
(一)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