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沪人口委办〔2011〕19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工作要点,推进本市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工作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结合启动实施“十二五”人口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决定在全市开展2011年度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建单位
以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参与创建,创建应反映街道(镇、乡)在优生优育、科学育儿方面的整体工作。
二、创建标准
市人口计生委根据基层的创建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创建标准,制定了《2011年度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标准》(附件1)。新一轮创建单位要按照新的标准开展创建,在接受验收时,社区服务点必须已运作半年以上;服务点应当及时将课程安排和活动计划公布在“宝优网”上。已被命名的示范单位要对照新标准,完善各项制度和运行机制,推动工作深入发展。
三、申报程序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组织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照创建标准,填写《2011年度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2),于2011年4月30日前,报市人口计生委宣教处。
四、验收评估及复查
市人口计生委将于2011年11月,对创建单位进行验收评估,并对符合创建标准的单位命名授牌。
附件:
1、《2011年度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2、《2011年度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申报表》
联系人:市人口计生委 曹莉
电话:23116252 传真:23116253
E-mail:lcao@rkw.shanghai.gov.cn
地址:200003,大沽路100号2112室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2011年度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