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应及时将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资料录入市积分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积分高低对申请人进行排名,积分相同情况下,按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的时间长短确定入户排名,如积分依然相同,则按办理社保的时间长短确定入户排名。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初拟定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于当年3月31日前通过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入户排名和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于每年7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分两批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入户人员名单。
积分排名未进入入户名单的,可向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继续轮候;个人信息有更新的,应及时向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属实的,可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整个人累计积分。连续两年未申请继续轮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十一条 入户人员名单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举报或投诉,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永久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空缺的入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递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发入户卡,申请人凭入户卡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 本细则将根据国家、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程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1.积分制入户申请应提供材料及负责部门一览表
2.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流程图(略)
附件1
积分制入户申请应提供材料及负责部门一览表
序号 | 指标 | 申请时应提供
的证明材料 | 办理证明材料的具体说明 | 负责单位 | 具体经办部门
或机构 | 办事时间、地点、
联系电话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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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计划生育情况 | 未违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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