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公安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
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我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2010〕32号)、《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已在我市就业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外来人员及农民工,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犯罪记录、未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增城、从化市户籍人员除外)、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五种情况之一的人员外,可按本实施细则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广州市入户积分制办法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的积分入户工作,拟定年度积分制入户计划指标总量,将积分入户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负责发布重点发展行业和政策导向区域目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审核;同时负责审核社保缴纳情况并出具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审核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出具鉴定证明,审核技校学生毕业证书,审核毕业证书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所列专业或工种是否属紧缺工种、是否属重点发展行业、审核申请人就业、居住地所在地是否属政策导向区域等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材料申报、资料录入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户口簿、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审核有无犯罪情况并出具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并出具证明。
  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出具房地产权登记情况证明。
  教育部门负责学历证书(不含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的审核并出具学历验证证明。
  卫生部门负责献血相关资料审核并出具证明。
  民政部门负责义工服务情况以及慈善捐助情况审核并出具证明。
  团市委负责青年志愿服务情况审核并出具证明。
  工商部门负责投资情况审核并出具证明。
  市科信局负责推进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税务部门负责纳税情况审核并出具证明。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积分制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
  监察机关负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在区、街(镇)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
  第四条 推进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善积分制入户网上报名、网上审核资料、网上排名、公示等功能,实现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第五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积分制入户申请。
  第六条 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可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以及8月1日至10月31日,到就业地的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同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积分计算凭证(具体可参考《积分制入户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及负责部门一览表》,见附件)。
  第七条 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经确认资料无误后,按照《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指标及分值表》的设定进行初审,初审积分达到85分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回执。若初审积分未达到85分的,则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出具不受理回执。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