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调查终结后,组织集中研究,确定处罚措施。处罚措施确定后,应当在5日内填制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应依法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或者留取被处罚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并对被处罚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被处罚人提交书面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制《听证通知书》,在15日内组织听证会。根据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会情况及时填制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应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届满后填制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对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签收法律文书,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可采取留置送达或者利用公共媒体及违法建设现场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十)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完处罚决定后,案件完结。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罚款处罚决定的,自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后3个月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拆除处罚决定的,市规划执法部门及时告知市公安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市城市区(开发区)规划执法部门报请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在组织强制拆除前,要向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下达《违法建设拆除告知书》和《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
(十一)对强制拆除受阻的案件,市规划执法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呈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综合执法;市城市区(开发区)规划执法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呈报区政府(管委会),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综合执法,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二、协同执法、综合执法措施
(一)市(市城市区、各开发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活动的日常协调工作。对市城市区、各开发区及市规划执法部门(市城市区、各开发区规划执法部门)日报、周报的违法建设,应在2个工作日内分类通报市(市城市区、各开发区)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
(二)市(市城市区、各开发区)建设部门在接到违法建设通报函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相关执法部门对接,对违法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立案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反馈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市城市区、各开发区)国土部门在接到违法建设通报函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相关执法部门对接,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反馈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