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底前已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处理意见
(郑政〔2011〕15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加快转变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推动保障性住房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2009年底前已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采取“分类处理、限期落地”的原则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一、对2007年底以前建设计划的处理意见
(一)凡2011年9月底前,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建设计划自行废止。
(二)凡下达建设计划时有明确时间要求的项目和土地无法落实的项目,建设计划自行废止。
二、对2008年、2009年已下达建设计划的处理意见2008年、2009年已下达的建设计划,凡2011年12月底前,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建设计划自行废止。
三、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凡2012年6月底前,未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建设计划自行废止。建设计划废止前,用地手续的办理应由用地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