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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三)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专户存储征收补偿资金;
  (五)房屋征收部门提请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开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七)实施房屋拆除。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房屋征收部门汇总研究公众反馈的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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