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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4.改造主体。各区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和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调动多方面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积极性。涉及特定区域的城中村改造,区政府须与特定区域建设主体共同协商,理顺工作程序,分工协作,共同推进。
  三、规划管理
  5.规划控制。各责任主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中村改造引导规划的要求,结合村(居)实际和周边用地情况,按照有利发展、重点带动、统一规划、连片改造、确定标准、整体配套的要求,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策划方案,会同市规划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打破村居之间的地域界线,以重点区域发展、重点工程建设以及重要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带动点,进行区域整合、连片开发。按照“低密度、高容积率”的要求,提高建设容量,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积极引导建筑向地下和空中延伸、立体建设,压缩用地规模,提高投资强度和改造综合效益。除城市规划有高度控制要求的特殊区域外,原则上不再规划审批6层以下住宅建筑,新建住宅项目适度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6.设施配套。按照适度超前、提高标准的要求,完善和强化市政公用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结合城中村现状及周边规划建设情况,充分利用和不断优化原有基础设施,不断提升片区基础设施承载和保障能力,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前期研究和系统规划。周边道路、水、电、暖、气、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提前列入建设计划,完善社区服务、治安管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布局、适度增加公共绿地和开敞空间,进一步完善城市服务功能。
  7.违法建设处置。涉及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原则上不予保留。确与规划无矛盾且建筑质量较高的,可结合具体情况,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四、用地管理
  8.土地处置。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含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未征收的)依法按程序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安置开发规模以外的土地,由市政府按照《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8号)统一征收。
  9.供地方式。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保障房用地划拨供应给村集体组织。经营性用地规模按基本平衡村庄安置改造成本确定,通过招拍挂方式有偿供应。安置房需开发商代建的,列入土地出让附加条件,由区政府负责监督。为加快项目推进,可参照我市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运作。经营性用地具备分宗条件的,可以统一规划,按功能和布局合理划分地块,确定规划条件后单独出让。
  10.土地收益管理。项目中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先行拨付到各项目责任主体,用于被征地村(居)民的土地补偿、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等土地出让成本支出,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0%部分拨付相关责任主体,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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