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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3. 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等标准实施防爆电气的改造工作。

  4.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治理过程中的防爆、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其他要求

  1. 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2. 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必须在不影响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而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用油造成影响。

  3. 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所有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4. 中石化、中石油常州分公司要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油气回收治理计划和方案,落实资金,落实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并将本系统工作计划或方案报市商务局和市环保局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油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环保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质监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及各辖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辖市、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油气污染治理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目标要求,各负其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确保责任到位、考核到位。

  (三)强化协同推进。环保、商务、安监、消防等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为油气回收治理审批、备案、验收等工作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组织开展油气回收工程实施和验收等相关技术培训。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环保部门部应依法查处;商务部门不准予通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审核;安监部门不准予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检验合格的油罐车,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不准予通过油罐车年度审验。

  (四)健全监督机制。将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纳入各辖市、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环保目标任务书,并作为环保月度点评的重要内容。市监察部门对各单位油气污染治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制,追究其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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