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3. 中石化、中石油所属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由市环保局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改造方案和设计施工图统一报市环保局备案。

  4. 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接口。鼓励有条件的加油站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5. 市交通运输局应会同公安、质监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对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油罐车改装单位应为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具有生产油罐车资质的厂家。油罐车改造完成后,罐体应经质监部门检测,检测合格后,凭检验合格证到公安、交通部门年审。未到年审期限的油罐车完成改造后可提前进行年审。

  (三)组织验收

  1. 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治理改造完成后,各业主单位应向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

  2. 加油站、储油库及油罐车污染物排放验收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国家《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以及省有关验收要求进行。

  3. 加油站及储油库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后,要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要经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和计量检测、罐体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工作要求

  (一)油气排放治理要求

  1. 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方案须按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2. 鼓励场界距离民用建筑物50米以内的加油站加装油气后处理装置,处理储油罐小呼吸产生的油气排放。

  (二)油气治理改造防爆要求

  1. 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原则上应为原防爆电气制造单位,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造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防爆电气企业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 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的要求将改造技术文件和改造后的样机送到经国家授权的防爆电气检验单位进行技术文件审查和样机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颁发“防爆合格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