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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11〕2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缩小保障水平差距,统一保障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一制度框架、统一服务平台、基金互相调剂、责任分级承担”的原则,在建立基金市级预算和市级统筹调剂金的基础上,逐步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服务流程和信息网络体系,提高统筹层次,规范经办管理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

  二、主要目标

  (一)统一医疗保险制度框架

  1.统一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统一医疗保险缴费政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3.统一医疗保险关系转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保参保人员及时接续保险关系和享受待遇。

  4.统一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全市实行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人帐户、统筹待遇,其中统筹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大病门诊统筹、住院统筹等。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级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1.实行医疗保险基金市级预算。全市统一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入和支出预算,明确市及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的责任。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预算按照政策性、可靠性、完整性、收支平衡和应收尽收、应保尽保的原则,综合考虑预算执行情况、各预算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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