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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
(常政发〔2011〕2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好2008年1月1日以后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以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和《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9〕27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下同),符合上述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二、资金来源

  (一)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于职工退休时予以发放,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对不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由税务部门代征;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其企业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市财政给予补助。

  (二)其他持证退休人员(这里特指进社保的被征地农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区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市财政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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