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施工、监理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二)评价期内,施工、监理企业若受到省、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表现突出,受到市交通主管部门或项目公司主管单位(部门)表彰认可的从业施工、监理企业也适用动态评价原则。
第六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或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水运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为准,对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
第八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一)自评工作
参与广东省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无广东省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重点就投标行为、其他行为等内容进行自评,直接报送相关资料至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进行审核。
(二)评价工作
1.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上报投标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或监理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记录、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2.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