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修改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交基〔2010〕175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航道局、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或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