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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交通行政执法证》审验工作的通知

  (二)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同时登报声明作废,由该单位按证件颁发渠道逐级报请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注销,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

  (三)持证人退休、死亡或者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收回证件,并报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注销。执法证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由原申报单位登报声明作废,并抄报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四)对不按规定使用证件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转借他人、涂改证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证件牟取私利的,由其所在单位收缴其证件,并报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吊销。对利用证件从事违法活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没有达到年度审验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度审验,没有通过年度审验的,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凡未经年度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自行失效。自2011年4月1日起,仍持未经年度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执法的,视为无证执法,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于2011年3月底前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并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统计表、注销人员明细表(见附件)发邮件至政策法规处。

  附件:1.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统计表

  2.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注销人员明细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 位

综合

执法

道路

运政

公路

路政

规费

征稽

水路

运政

港口

行政

航道

行政

合计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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