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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高速公路标志改造工程中涉及地方道路上标志更换责任主体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高速公路标志改造工程中涉及地方道路上标志更换责任主体问题的意见
(粤交基函〔2010〕12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报来《关于高速出口两公里外地方道路与指路标志更换责任主体问题的请示》(江交规建〔2010〕197号)。经研究,对高速公路标志改造工程中涉及地方道路上标志更换责任主体等问题的意见如下:

  一、按照我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编号实施工作的通知》(粤交基函〔2009〕2187号)要求,国家高速公路网标志改造工程应于2010年7月底完成。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要积极协调,提供便利;各相关项目运营单位要以大局为重,认真组织实施。目前全省高速公路标志改造工程正在紧张推进。

  二、明确责任,解决实施过程中更换主体不明、职责不清等问题。

  (一)高速公路收费站(匝道)出口2公里范围内地方道路涉及高速公路的标志改造由高速公路项目业主负责抓紧同步改造更换。

  (二)收费站(匝道)出口2公里范围外地方道路上的涉及高速公路标志的改造工程,按照“谁设置,谁更换”原则,由原设置单位负责抓紧同步改造更换。若因版面无法满足新更换要求的,在公路红线用地范围内涉及变更用地的,由地方交通、公路部门或道路隶属管养单位提供,路政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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