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与新浦区部分乡(场)管理权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与新浦区部分乡(场)管理权的通知
(连政发〔201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的意见,现就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与新浦区部分乡(场)管理权调整通知如下:

  一、将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与市科教创业园区合署,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享有市政府授予的相关管理权限,承担管理新区行政、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工作职责。

  二、将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中的花果山及前云台山沿山包括孔雀沟、东磊、渔湾等景点在内的山南部分,调整给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科教园区)管委会管理,具体包括原科教园区(含淮海工学院、东河新城区域)和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含花果山景区管理处、朝阳林场)。

  三、将新浦区花果山乡、云台乡、南云台林场、猴嘴公园管理处,整建制调整给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科教园区)管委会管理。

  四、调整后的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科教园区)管理范围包括:花果山景区管理处、猴嘴公园管理处、花果山乡、云台乡、朝阳林场、南云台林场等,共20个村(居)委会,总面积约148平方公里,总人口约10万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