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治污合力。各县区政府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市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沟通衔接,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发展和改革委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准入指导。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切实做好工业污染防治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市城乡建设局要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配套、运行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市公安局要强化公共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噪声管理。市安监局要重点做好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市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做好集中整治行动的沟通、协调和督查工作。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重点做好第三产业环境信访工作。市监察局要严肃查处整治工作不力、不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其它部门也要根据工作职责,全力配合开展好集中整治行动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究责任。对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依法取缔关闭;对未经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停建;对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非法贮存、处置危险废弃物的,依法限期改正;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必须行政处罚到位;对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整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区,一律暂停审批该县区除污染防治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干扰阻碍环境执法、包庇纵容违法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严格问责。
(四)建立长效机制,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集中整治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制订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着力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等长效管理办法;加强环境信息公开,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表达环境诉求的渠道。要加强宣传报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进一步增强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1年3月至4月15日)。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在省环保厅通报的突出环境问题(见附件2)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自查工作。各县区要以乡镇、街道、园区为单位,全面梳理排查辖区内的重点排污企业、突出环境问题和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信访案件。市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梳理排查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突出环境问题。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于4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报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