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1年1月17日)
局属各单位:
按照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7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不断提高新增人员素质,逐步建立起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选人用人机制,经研究,我局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公开招聘程序
按照《通知》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和高水平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和上报招聘方案。有用人需要的事业单位在本单位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于本年度最后一个月,向局人事部门上报招聘(增人)计划,并按岗位需要确定专业要求。
(二)发布招聘信息。各用人单位招聘计划经局批准后,必须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和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各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公告确定的应聘人员的条件要求,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参加考试(考核)人员。
(四)已确定考试人员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统一考试(笔试)。笔试成绩公布后,按公布岗位应聘者以1:3的比例进入面试。人数不足1:3比例的,成绩合格人员全部进入面试。
(五)面试。招聘单位应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制定面试工作方案和评分标准,对进入面试的应聘者进行面试和无记名评分。
(六)确定拟聘人选。招聘单位按照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确定的拟聘人员经过医疗机构的身体健康检查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二、招聘方案的制定和信息发布
招聘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制定招聘方案,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资格条件;
(三)招聘范围、人数及应具备何种证书条件;
(四)应聘人员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考试(笔试)方式,按比例进入考察(面试)方式,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