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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澄清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需以市级单位名义澄清的,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工作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需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澄清的,应当经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需以市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科教创业园区)管委会名义澄清的,应当经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市级单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需以公共企事业单位名义澄清的,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需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发现各单位公开的信息有不准确、不完整或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各单位对于本单位已发布的信息中出现虚假或不完整的内容时,应当及时予以改正。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通过本级政府或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对外发布;同时,也可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发布。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刊登公布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和省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对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不准确,造成社会传播、散布相关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未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社会传播、散布相关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未及时发现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对掌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澄清或协助澄清的;导致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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