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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级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与公众信息沟通机制。各单位针对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应加大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七条 建立健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和监控机制。各单位发现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发布的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应对,及时澄清。应结合工作实际,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对已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密切监控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主动联系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单位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八条 建立健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各单位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是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且与本单位相关的,应迅速做好处置澄清工作;属于其他单位澄清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有关责任单位;难以确认澄清主体的,应及时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第九条 建立健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各单位应制定澄清工作预案,一旦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确需本单位澄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及时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通过互联网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通过广播、电视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通过报刊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 建立健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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