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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科教创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连云港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连云港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各种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江苏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和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从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单位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合、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条 各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澄清”的责任要求,履行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全市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区)分级负责。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承担市人民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承担本级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市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科教创业园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区域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承担管委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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