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及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 申请单位的条件。
⒈凡在广东省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其中,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含国家级创新型企业试点)所申报产品数量不超过10项,省级创新型企业(含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所申报产品数量不超过5项,其它企业所申报产品数量不超过3项;
⒉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
⒊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㈡ 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的条件。
⒈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⒉产品必须在广东省境内生产;
⒊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该申请认定产品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或许可取得的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或中国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该申请认定产品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参与制订已颁布的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
⒋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⒌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⒍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⒎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法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⒏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⒐属于节能/节水认证范围的产品,应通过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并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公示。
⒑涉及环保的产品,必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以及主要的环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