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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多媒体信息报告机制的通知

  (一)配备多媒体信息接报专用手机。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本级政府值班室至少配备1部多媒体信息接报专用值班手机,并开通各电信运营企业的多媒体信息服务业务。区直和中直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落实。

  (二)建立多媒体信息员队伍。

  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分别落实1名应急管理人员作为多媒体信息报告的联络人,依托各有关部门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层企事业单位现有的信息员队伍,建立多媒体信息员队伍。近期先开展多媒体信息报告试点工作,待此项工作成熟后逐步在全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和其他基层单位推开。自治区、市、县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建立多媒体信息员队伍。

  四、完善多媒体信息报告机制的基本措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多媒体信息报告机制。

  (一)建立通讯管理系统。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2011年1月20日前将本级政府值班室多媒体信息接报专用手机号码和多媒体信息员名单(包含单位、手机号码等信息)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建立通讯管理系统。

  (二)规范报告程序。突发事件多媒体信息报告应当遵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65号)的规定。各地除了以常规方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外,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多媒体信息。事发地多媒体信息员将突发事件现场图片、视频,发至县(市、区)政府值班室的多媒体信息接报专用值班手机上,县(市、区)政府值班室进行审核后,对需要上报的多媒体信息,配以简要的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起因、规模等初始信息要素),编成多媒体信息(彩信、彩翼或彩e),按突发事件的等级、性质及报告时限逐级上报,其中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多媒体信息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三)完善处理和存档。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对接收的多媒体信息进行核实后,视情况转报、处理和反馈,并做好保存和归档。

  (四)建立考评培训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多媒体信息报告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相关培训、考评和激励机制,对突发事件多媒体信息报告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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