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0〕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防汛工作,明确防汛责任,严肃防汛纪律,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防汛工作中,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妨碍防汛工作顺利开展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防汛应急准备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成立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机构的;
(二)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上级防汛指令的;
(三)不按规定制定和完善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和措施的;
(四)不按规定组织签订有关防汛减灾的责任书,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