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努力争取国家发行我区市政建设债券,并建立相应的偿付机制和加强管理监督。同时办好体现政府信用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和土地收储中心,充分发挥政府授权的投融资平台作用。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实体的管理办法,审核投资项目,补充偿债资金,提高城市政府信用度,拓宽融资渠道,多方积极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开发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争取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市经营,盘活现有城镇资产,为城市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
(五)稳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的价格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补偿机制。同时管好和用好体育彩票、福利彩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体彩资金专项用于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福彩资金专项用于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方面的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
(六)在重点镇辖区内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等收入,优先用于重点镇的土地开发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镇镇区规划范围内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收益,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重点镇配套设施建设。重点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自治区部分,由自治区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资金,并向重点镇倾斜,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相关项目建设。从重点镇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上缴自治区部分,除重大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和异地占补补充耕地的自治区全额留用外,其余一般项目上缴的耕地开垦费,自治区留用40%,其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按季度分配支出预算,支持重点镇用于耕地占补等耕地开发项目支出。重点镇建设实行先补后占的,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达到占用耕地的数量和相当质量的,免交耕地开垦费。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
(一)进一步开放市政公用事业作业市场,凡政府拥有设施所有权和养护、维护及服务质量监督权的,均应放开其作业市场。支持具备相应资质的民营企业采用TOT(转让一运营一移交)等形式,获得现有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整体或部分所有权。加快制定全区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鼓励有资质的企业通过公开竞标获取特许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