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10〕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我区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完善城镇功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人为本,统筹规划,着力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筑适合我区城镇化进程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实行城乡能源、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水利、流通、环保、防灾等基础设施统一布局和建设,积极推进城镇供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向周边村镇延伸。
(二)总体目标。“十二五”期末,全区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均得到较大改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较大改善,拉动经济增长能力进一步显现。
(三)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区分不同城乡功能定位,制定本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坚持可持续发展,集约发展;坚持机制创新,建立灵活有效的融资机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科学制定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加快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依法审批并严格执行。
(一)坚持地下设施与地上设施、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同时规划建设的原则,同步进行旧城镇改造和新区建设,重点加强城镇交通、给排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划加快城乡结合部的改造和建设。
(二)按照当地城镇化发展目标,以确保城镇适龄儿童、青少年义务教育为重点,把城镇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与城镇住宅区建设和城镇新区建设同步进行。
(三)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设施规划,进一步完善医药卫生、残疾人服务、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等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可及的医疗卫生等服务,努力实现城乡居民病有所医,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