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经营。积极探索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社会保障福利,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通过租赁、入股、受让等形式进行农业开发经营,以解决农村发展资金不足问题。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和农民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的前提下,支持试点地区稳步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统筹利用和土地收益统筹分配的新机制。
建立统筹城乡的金融体制。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健全城乡金融市场体系,改善城乡金融服务。加快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各类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小型金融组织。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建立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建立农村信用担保机制,探索建立农业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积极推进“三农”保险,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环境,提高农村支付结算便利度。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加大对“三农”的财税支持力度。进一步健全公共财政制度,规范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健全政府对“三农”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支出范围。自治区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各试点市(县、区)从2011年起,可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通过基金预算安排一定的支出,用于改革试点相关支农支出。建立健全现代农业投入和生态补偿机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及耕地开垦费等财政扶持资金重点向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倾斜。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现代农业以及农村公共服务等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享受税收优惠。鼓励城市资金进入农村参与农民住宅新区建设,探索多种城乡合作建房模式。全面推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乡财县管”体制,积极推进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