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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35号)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就认真开展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清理检查2006年以来我市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以及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全面梳理,按照增减挂钩试点要求,严肃纠正规范;认真总结相关工作经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深入研究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推进改革创新。
  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国土资源"一张图"动态监管,确保我市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二、检查对象
  以区县为考核单位,全面清理检查2006年以来我市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含第一批到第四批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各个项目。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对增减挂钩试点开展清理检查。对国土资源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增减挂钩试点,从增减挂钩试点周转指标管理、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设置、项目区审批、拆旧复耕及耕地质量、安置建新、收益分配、权属调整、尊重农民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清查和总结规范。重点要对片面追求建设用地指标、不顾条件大拆大建、违反农民意愿、不合理分配资金、未按土地整理复垦责任书和土地整体审批要求落实有关工作等行为进行严肃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政策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对规范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提升;对增减挂钩的现实和长远作用及综合性操作办法进行探索研究,并制定和落实进一步加强增减挂钩试点监管的措施。
  (二)对增减挂钩试点外开展的建设用地置换进行清理检查。对在国土资源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增减挂钩试点之外,区县在推进农村新居建设、危房改造和示范村建设等工作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置换、调整使用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区县要摸清增减挂钩试点以外以各种名义开展的城乡建设用地置换、调整使用的情况,对不符合《通知》规定,涉及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的地方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一律予以废止;对继续在增减挂钩试点以外进行建设用地置换和复垦土地周转的,一律停止实施,进行整顿规范。
  (三)对农村土地整治的清理检查。对农村土地整治中涉及建设用地整治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重点摸清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节约土地留用分配、使用、资金管理以及确权登记发证等情况,对不符合《通知》精神的地方政策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同时,认真总结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研究制定做好农村土地整治的办法和措施。
  四、工作安排
  清理检查工作从2011年3月26日开始至5月30日结束,分学习自查、清理检查、整改纠正、迎检四个阶段。
  (一)学习自查阶段(3月26日至3月27日)。区县人民政府及增减挂钩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在认真学习《通知》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照工作目标积极开展区县和项目区自检自查,如实准确填报工作方案的有关附表(见附件),认真撰写本区县和项目区的自查清理报告,于3月27日前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送市国土房管局。
  (二)清理检查阶段(3月28日至3月31日)。在区县和试点单位自查清理工作结束后,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自查清理报告有关情况进行清理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和现场复查等方式,检查区县和项目区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核实填报和报告内容,汇总材料上报国土资源部和抄送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三)整改纠正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纠正整改政策意见,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风险点逐一进行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纠正整改,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并总结好的经验和典型做法,形成整改工作情况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四)迎检阶段(5月1日至5月30日)。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提升我市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水平,全力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抽查的准备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统一组织,加强领导。成立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清理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熊建平、李文喜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国土房管局主管领导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检查工作,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逐级动员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和目标,做好自查清理、纠正整改等各项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各有关部门、试点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沟通、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在自查清理过程中,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共同研究解决。对清查整改和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要通过报纸、网络宣传公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媒体、社会公众监督,保证清理检查全面、真实、可靠。
  (三)全面清理,认真整改。区县人民政府和试点单位要在全面自查清理、明确问题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纠正和整改意见。对未按要求完成自查清理或整改不到位的区县和项目区,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等有关部门可要求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下达该区县增减挂钩试点周转指标,暂停该区县的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
  (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市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试点单位要通过清理检查工作,认真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制度,确保规范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和增减挂钩试点以及农村土地整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作内容和程序,完善项目区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严格监管,确保我市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附件:1.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情况表
  2.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外开展的建设用地置换等情况表(按项目区管理)
  3.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外开展的建设用地置换等情况表(未按项目区管理)
  4.区(县)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表
  5.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落实复垦责任书和整体审批情况自查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1
  区(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情况表

  单位:万亩、万元、户

序号

项目区名称

审批方式

项目区周转指标面积

项目区位置

符合规划情况

项目区实施起止时间

实际建新面积

建新占用耕地

拆旧复垦面积

 

复垦验收情况

拆迁安置方式

挂钩收益总额

挂钩收益返回农村情况

土地权属

征求农民意见情况

整体审批

农转用审批

建新位置

拆旧位置

土地规划

村镇规划

整治规划

小计

城镇

农村

其中复垦还耕

验收时间

验收面积

总户数

货币安置

住房安置

安置区域

小计

安置补偿

土地复垦

设施建设

其他

实施前是否存在争议

实施后是否登记发证

总户数

征求意见户数

同意户数

小计

1-2层

3-4层

5层以上

城镇

农村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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