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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做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做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汕府科〔2011〕15号)


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汕府科〔2006〕41号)要求,对我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对承担市级项目合同已到期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等科技计划项目。

  二、验收时间

  验收工作在5月底前组织完成,各单位将结题验收材料于6月底前报送市科技局。

  三、验收组织方式和要求

  (一)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局对辖区内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清理,对于项目合同到期的,要及时组织验收。项目拨款

  经费在10万以上的,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项目拨款经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委托各区县、高新区科技局组织验收。市直单位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

  (二)对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可直接申请结题验收,并附送相关材料。项目符合科技成果鉴定要求的,可在验收时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三)对已到期不能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对项目无执行或拒不接受检查的项目,市科技局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已完成但未按期结题验收的项目超过2项(含2项)的单位, 2011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予立项。对项目完成良好并按时结题验收的单位,将在2011年市级科技计划中给予优先立项。

  四、验收材料

  验收材料包括《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可在汕头科技信息网->表格下载->科技计划栏目下载)、合同书、项目实施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专利、产品检测报告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项目验收完成后一式三份报送市科技局。

  验收工作完成后,请各区县、高新区科技局对验收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并汇总已验收项目和未验收项目清单报送市科技局。

  附件:2011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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