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将下列材料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报告书(表)相关批复文件;
(二)报告书专家评审组意见;
(三)水资源论证工作情况统计表;
(四)与审查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论证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为水资源论证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是否规范,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时备案。检查结果通报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做为考核区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每年按要求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总结材料及水资源论证工作情况统计表,甲级资质单位的论证总结材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水利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单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资质条件复核、论证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检查结果通告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资质单位,并通过天津市水务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报告评优工作,由资质单位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评选出市级优秀论证报告,评审结果向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资质单位通报,并通过天津市水务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禁止水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查。越权审查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次越权审查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越权审查的报告书审查意见无效,从事越权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越权审查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报告书(表)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把关不严、审查通过的报告书(表)质量低劣,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从事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的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审查活动。其中属于水利部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报水利部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