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1年1月25日)
各区县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水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水利部、国家计委《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优化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加强水资源的保护。根据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水利部、国家计委《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用水报告书。
工业园区、生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应当将水资源论证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直接从河道、湖泊、渠道、水库或地下取用水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已有取水许可证,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取水地点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除第六条规定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外,业主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