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市总工会、团委、妇联、社保局等部门负责组织落实,财政局、广播电视局等部门配合落实。)
四、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十一)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企业分布,依托有关企业,抓紧配套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基地,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安监局牵头,政府应急办、交通局、消防大队、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配合落实。)
(十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市安监局、交通局、公安局、建设局、消防大队、经贸局等部门分别牵头抓好各自行业的监督落实。)
建立完善应对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预报、预警、预防和救援机制,加强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及时掌握重特大险情信息和情况,发出预警通知,为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处置事故提供保障。(市安监局牵头,政府应急办、公安局、建设局、经贸局及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要补充、完善安生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在制定应急预案时要与市人民政府整体预案及各行业专项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在处置险情时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市安监局牵头,政府应急办、交通局、公安局、建设局、经贸局、旅游局等部门配合落实。)
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市安监局牵头,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社保局、总工会等部门配合落实。)
五、严格安全生产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