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进人才子女接受小学和初中教育,由教育部门结合人才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安排入学,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二)引进人才子女接受高中教育,减免学杂费、借读费和择校费等费用;报考我市高校的,在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五、配偶就业
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的通知》(试行)执行。
六、税收
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七、医疗
(一)A类人才中的杰出人才可享受市政府一级保健待遇,其他A类人才可享受政府二级保健待遇。
(二)B类人才可享受市政府三级保健待遇。
八、保险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九、其他事项
(一)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
1.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在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3.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深圳工作的;
4.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的申请受理、协调服务和跟踪落实,市直相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能,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提供服务。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4: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深创新创业的引进扶持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在深创新创业。
第三条 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专项资金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给予资助。
第四条 创业资助。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深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资助。
第五条 创业场租补贴。经评审获得创业资助、团队资助和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资助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出的场租给予创业场租补贴。自企业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30元场租补贴、自企业设立之日第三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15元场租补贴。
第六条 项目研发资助。对于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企事业单位担任研发项目负责人,经评审后,可给予最高500万元项目研发资助。
第七条 成果转化资助。海外高层次人才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在我市企业实现产业化的,经评审后,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成果转化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