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类人才需在某一领域造诣较深,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较大贡献,在国际国内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或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力的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高级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C类人才需在国际上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拥有我市急需的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我市急需的特殊人才(该类人才不包括国(境)外国专家)。
获“国家友谊奖”和“南粤友谊奖”,仍在深圳工作的国(境)外高级专家可分别认定为A类、B类人才。
获选中央“千人计划”和广东省“领军人才”,仍在深圳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分别认定为A类、B类人才。
一、国(境)外高级专家
(一)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类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为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领域A类人才(见说明1)。
(1)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属于深圳市鼓励发展产业领域,特别是深圳战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且年销售额达五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3)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部门负责人,受聘本市规模以上企业(见说明2)。
(4)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样委员会委员;
(5)国际著名金融机构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见说明3);
(6)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官(见说明3)。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为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领域B类人才(见说明1)
(1)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属于深圳市鼓励发展产业领域,特别是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且年销售额达三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其所创企业被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3)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且该技术成果被认定为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或自主创新产品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4)受聘为本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席技术专家。
(二)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类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受聘于深圳市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机构的,可认定为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领域A类人才。
(1)获得以下奖项: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
(2)美国、日本、法国、德国、英国、加拿大、意大利、俄罗斯、荷兰、澳大利亚、西班牙、瑞典、韩国、新加坡、瑞士、芬兰、挪威、丹麦、比利时、奥地利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见说明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