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国(境)外高级专家需与应聘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留学回国人员应是在深工作、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优秀人才。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中A类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B类人才应在55周岁以下,C类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成就的,以上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海外人才需求状况,制定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相关政府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实施。
第九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分为认定和评审,认定和评审的标准范围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标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均可按照以下确认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条 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确认。
(三)认定或评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可以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进行直接认定,未能认定的申请通过评审认定,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四)公示。经确认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为相应层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并颁发证书。
(六)入库并公告。经确认的人选进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库,并享受各项配套政策。同时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任期和考核,参照《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
本标准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包括国(境)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高级专家分为A、B二类人才,留学回国人员分为A、B、C三类人才。
A类人才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很高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艺术家;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