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专项投入机制。从2011年开始,在未来5年每年投入3~5亿元,用于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和创新创业专项资助。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市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四、组织领导
建立“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格局。按照服务大局、配套推进,突出重点、按需引进,量体裁衣、特事特办,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的原则,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综合管理及配套服务;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确认和项目评审,并开展创新创业专项资助;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市辖各区要根据本部门职能,研究制订落实本《意见》的配套措施,在海外高层次人才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资金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参与决策咨询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提供良好条件。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效能评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职能分工,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要充分认识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当前所面临的难得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切实落实各自承担的工作职责,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附件:1.《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
2.《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
3.《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
4.《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助办法》(试行);
5.《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办法》(试行)。
附件1: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建设国际化和国家创新型城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应当根据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需要,坚持科学客观和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综合管理及配套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与体育三个领域的国(境)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其中国(境)外高级专家分为A、B两类,留学回国人员分为A、B、C三类。A类人才对应《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中的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人才对应地方级领军人才、C类人才对应后备级人才。
第六条 申请确认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