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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县水务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县水务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的通知
(2011年1月26日)


各区县水务局:
  近年来,我市不断深化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水利部《关于在建水利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整改工作的通知》(水建管〔1999〕78号)和市政府《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第15号令)等文件要求,部分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了专业化的水务工程项目法人机构。各项目法人机构严格履行职责,确保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为推动水务工程建设规范化管理发挥了作用。但目前,项目法人建设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项目法人机构不专业、人员不专职等,难以适应大规模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水务工程项目管理,深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推进区县水务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水务工程项目法人机构建设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专职的水务工程项目法人机构,没有组建的,要尽快组建。项目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为专职人员,并从事过水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过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管理工作。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档案及信息管理等方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完善,人才结构合理,人员编制满足建设项目管理需要。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技术设备。
  二、严格履行职责
  项目法人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主要任务是,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上报等工作;负责筹措和管理工程建设资金;
  负责办理工程报建备案、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开工报告审批等手续;组织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所需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签署;负责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并办理土地使用证,明确土地使用范围;负责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满足施工单位的施工需要;建立质量与安全生产检查机构和相关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质量与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生产检查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工程、财务人员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有关部门评审;负责编制上报工程建设情况、计划、财务、统计等报表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负责组织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前,组织工程档案等专业验收;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好工程验收与移交工作;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
  各区县水务局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专业化项目法人建设。各项目法人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和建设程序,强化项目管理,确保投资效益,努力提高建设管理能力,共同促进全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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