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的贷款需求。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通过信贷政策杠杆,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切实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给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其中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要达到当年住宅建设用地总量的25%以上。要按照年度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任务,按项目及时供应建设用地,切实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各县、区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继续加大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力度,盘活存量土地,拓展住房用地供应渠道。
七、加强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
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八、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1〕53号)要求,强化商品住房预售监管,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条件和最低规模。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抓紧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的贯彻落实工作,大力加强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价格行政执法,加强市场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物价、税务等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动态巡查、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批先建、未建先售、捂盘惜售、假按揭、乱收定金、频繁调价和哄抬房价、“阴阳”合同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并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