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5号),进一步落实国家、省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

  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下大气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市政府负总责,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具体负责抓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切实担负起政府责任,不折不扣地完成稳定住房价格和住房保障的目标任务。发改、物价、国土、规划、房管、建设、财政、税务、金融、公安、民政、统计、监察、审计、国家统计局秦皇岛调查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对国家、省、市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信贷、土地、税收等政策未落实,新建住房价格增长过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缓慢的,市监察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市政府确定,2011年度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要控制在2011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的预期目标以内(两个预期目标均为12%左右)。从2011年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会同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秦皇岛调查队等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结合本年度房地产市场实际,向市政府报告下年度全市住房价格增长控制目标,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备案。同时,要加强住房价格动态监测,及时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