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武汉市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操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失险[2011]2号)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劳动保障局东湖分局:
根据部、省文件精神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武人社发〔2011〕8号)文件要求,为做好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并报局领导同意,制定本操作实施办法。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转岗培训安置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搬迁改造、转产、技术革新、技术改造、职工本人年龄和身体不适合原岗位等原因,对所属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后重新安置到内部其它岗位达到3个月以上,并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内部职工进行转岗培训安置,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岗培训安置补贴。
二、申请补贴的条件
申请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的用人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全员参加失业保险2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申请年度前两年没有人员失业(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违法违纪被开除的人员除外);
3、转岗培训安置真实有效。
三、补贴标准
转岗培训安置补贴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转岗培训安置人数和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执行。其中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不满二年的,补贴标准为400元/人;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含二年)不满三年的,补贴标准为600元/人;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该用人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30%。
同一用人单位每两年可申请一次转岗培训安置补贴。
四、补贴申报审核程序
1、申报
用人单位符合补贴范围、对象及申报条件的,可向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