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应当将临时宿舍的下列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一)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
(二)施工工地地点;
(三)临时宿舍使用总面积。
第七条 (临时宿舍的房屋安全要求)
提供使用的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消防设施;
(二)保持房屋出入口、通道的畅通;
(三)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住宿对象)
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只能用于本工地工作人员住宿。
第九条 (对临时宿舍住宿人员的要求)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的住宿人员应当合理使用临时宿舍;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或者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临时宿舍的住宿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破坏或擅自改变临时宿舍结构;
(二)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三)私拉乱接电线或者超负荷使用电器;
(四)将违禁物品、危险物品带入临时宿舍;
(五)私自留客住宿;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临时宿舍的责任人)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和施工工地临时宿舍安全使用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对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的要求)
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临时宿舍的管理单位和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宿舍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治安、消防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督促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对临时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