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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一)对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进行技术指导;

  (二)起草农村公路桥梁的年度养护与管理计划;

  (三)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养护单位有关技术人员的桥梁技术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桥梁检查)

  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对本辖区农村公路桥梁质量安全情况履行检查职责,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桥梁进行检测:

  (一)桥梁因洪水冲刷、物体撞击、自然灾害或者超重车辆通过造成损坏的;

  (二)桥梁技术状况不佳达到四类、五类标准或者桥梁损坏原因以及程度难以判明的;

  (三)桥梁需要提高荷载等级的;

  (四)有必要进行检测的其他情形。

  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检查结果,及时更换限载标志,并按照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桥梁的维修、加固和改造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 (桥梁损坏的处置)

  对受到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桥梁,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措施,并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桥梁的损坏情况以及维修建议报告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路管理机构。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落实相关经费,及时组织实施桥梁维修作业。

  第二十七条 (档案与信息管理)

  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档案。

  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更新农村公路数据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和分析工作,为养护管理提供依据。

  农村公路数据信息应当纳入本市公路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树木更新砍伐)

  乡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迁移。确实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更新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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